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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一、輕度失能。
二、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
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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