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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
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老人失能程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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