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一、死亡。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失能程度。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