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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一、死亡。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失能程度。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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