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安置機構受託辦理安置輔導業務時,應與法院訂定契約。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個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法院交付安置個案時,安置機構應以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安置機構所在地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輔導結束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