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三條所定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其補助之申請採事前審核,申請程序如下:一、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核辦。二、全國性、省級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本部提出申請。但申請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