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補助或委託辦理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如下: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四、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前項第二款受補助對象為社會團體者,應辦理法人登記,且應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