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補助或委託對象如下: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二、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三、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四、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前項受補助或委託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辦理補助或委託服務工作之執行能力。二、財務健全,足以辦理補助或委託之服務項目。三、組織健全,且接受補助或委託之服務項目符合其章程或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