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本津貼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應派評估人員實地評估受照顧者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