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津貼,並得對受照顧者提供相關照顧服務:一、受照顧者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二、照顧者未符合第三條規定。三、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品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仍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