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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前條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一、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出嫁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子女。
二、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已喪偶之媳、贅婿及其子女。
三、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四、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人員符合前條第五款情形者,仍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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