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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四、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五、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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