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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合理之居住空間,其評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評定基準中,有關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前項第一款土地之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房屋價值之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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