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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一、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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