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如申請人未符第二條規定之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申請人死亡者,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其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