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全家人口,其工作收入中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所得,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二、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三、前款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未列職類別者,如查無所得資料,一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