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四千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二千元計收。二、設備使用費:(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