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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央健康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四千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二千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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