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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不同癌症訂定治療指引,並由多專科醫療團隊提供下列整合性及持續性之癌症診療與照護:一、心理諮商、社工、靈性照顧。
二、腫瘤護理、疼痛控制。
三、營養、衛教及藥物諮詢。
四、復健。
五、出院準備服務。
六、安寧療護或居家護理服務。
七、病友團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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