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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隨機抽取百分之十癌症個案進行資料審閱,並將審閱過程、方法及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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