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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內之癌症醫療照護人員應具備安寧療護專業知識,並應提供癌症病人所需之疼痛控制、症狀緩解等安寧緩和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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