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為落實國家癌症防治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研訂癌症防治政策。二、評估癌症防治預算。三、評估癌症防治中心執行之成效。四、訂定醫療院所癌症防治醫療品質指標。五、審議癌症防治相關醫事人力、設備與癌症防治方案。六、審議癌症診斷治療指引。七、審查癌症篩檢方案。八、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委員會執行前項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專家學者、產業、癌症病人與家屬代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