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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癌症:係指經由病理切片證實,或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在臨床上具有再發或轉移現象之惡性腫瘤。
二、癌症篩檢:係指利用檢查、檢驗或其他方法,辨別可能罹患癌症或可能未罹患癌症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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