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