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