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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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