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