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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販賣場所不得以電子螢幕、動畫、移動式背景、聲音、氣味、燈光或其他引人注意之方式為菸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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