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總面積,計算方式如下:一、同一平面之菸品展示面面積,以距離最遠之二單位為對角線所形成之四方形計算之,該平面範圍內未展示之空間不得扣除之。二、菸品展示面如有多個平面者,應依前款計算方式,加總計算之;如非平面者,應以總表面積計算之。三、紙菸以外之菸品如存放於防潮器具中展示者,該防潮器具之展示面應依前二款方式,加總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