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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販賣場所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意旨之警示文字,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一、吸菸有害健康。
二、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三、本場所不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五、不得強迫、誘使孕婦吸菸。
前項警示文字應與附圖或任一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合併標示。
前二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菸品展示處,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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