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核准補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補助之必要作為,致該補助案件無法進行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補助。補助經廢止或撤銷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已撥付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第一項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