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費用補助之標準如下:一、同一案件,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原因共同提起訴訟者,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三、民事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每一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前項之補助金額,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訴訟者,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