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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油症患者,應檢具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委員會審查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之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得作為第一項之補充證明文件。
前項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喃血液濃度異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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