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油症患者,應檢具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委員會審查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之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得作為第一項之補充證明文件。前項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喃血液濃度異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