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所稱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六十八年間,因多氯聯苯米糠油事件致中毒者。前項油症患者分類如下:一、第一代油症患者,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或經審查確認。(二)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其生母為前目之第一代油症患者,或經審查確認。二、第二代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且其生母為第一代油症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