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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應於病人或檢體出境前一個月為之。
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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