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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生育關懷事項:一、遺傳及相關檢查之諮詢。
二、生育之諮詢。
三、其他必要之諮詢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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