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派遣專業人員訪視病人或其家屬時,應依各該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告知下列事項:一、對生長發育可能產生之影響。
二、對生育及其子女可能產生之影響。
三、對日常生活與生活環境及飲食可能產生之影響。
四、對就學、就業可能產生之影響。
五、其他對生理、心理及社會健康層面可能產生之短期、中期或長期之影響。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