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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共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哺(集)乳室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屆期未設置、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依第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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