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許可,應具下列人員、設施及設備:一、人員:(一)專任施術醫師及機構主持人:婦產科專科醫師受一定訓練者,得為專任施術醫師,並為該機構主持人;施術醫師有二人以上者,指定其中一人為主持人。(二)專任技術員:具附表一所列生物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歷,受一定訓練者。(三)專任或兼任諮詢員:醫事人員或社工師,受一定訓練者。二、設施與設備: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