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二、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