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