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二、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四、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五、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