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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
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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