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