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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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