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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依本辦法辦理通報,得以郵寄、傳真或網路等方式為之。
前項通報方式,於緊急時,得先行以口頭方式通報,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書面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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