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醫療機構及藥局應於得知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七日內,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並副知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前項通報資料如未檢齊,應於十五日內補齊。第一項通報資料如需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提供產品相關資料,藥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