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託藥商製造管制藥品,其設施及設備,於實際受託製造期間,應為專用;其原料藥、半製品及成品,應設置具雙重門鎖之專用儲存場所或固定式專櫃。前項儲存場所之牆壁、門及專櫃本體,應為不鏽鋼材質。但有特殊情況,經食品藥物署認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