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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藥害救濟申請人檢附之資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通知補正。
藥害救濟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藥害救濟申請人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
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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