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藥害救濟申請人檢附之資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通知補正。藥害救濟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藥害救濟申請人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