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試驗完成或提早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提供試驗委託者及主管機關其所要求之任何報告,並提供人體試驗委員會試驗結果摘要。前項情形,試驗委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完整詳盡之臨床試驗報告。前項報告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