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二、藥品名稱。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四、藥品用法及用量。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六、調劑者姓名。七、調劑或交付日期。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器或列為醫師、藥事人員諮詢事項。一、警語。二、主要適應症。三、主要副作用。四、醫療機構或藥局之電話號碼。五、藥品外觀標記其他用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