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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0條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用法用量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原處方依據之分量比例使用。
二、濃縮劑型及內服液劑中藥之每日服用量,經換算後與一日飲片量相同,原則上分二至三次服用。
三、小兒用量:原則上八至十五歲服成人三分之二量;五至七歲服成人二分之一量;二至四歲服成人三分之一量;或標示兒童依年齡遞減。
二歲以下嬰幼兒,應由醫師診治服用,成藥不得對二歲以下嬰幼兒標示用法、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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